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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工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4-06-07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工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的社会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工会委员
会(以下简称院工会)是河南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一个基层组织。
    第二条 院工会接受院党委和河南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工会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并以院党委领导为主,紧紧围绕党和学院的中心工作,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定期向党委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
  第三条 院工会依法与学院行政建立平等协商和谈判制度,协调劳动关系,共谋学院的全面建设和
发展。院工会要支持院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
  第四条 院工会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院工会是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条 院工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
  (一)  在维护国家、学院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学院制定涉及教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以及参加研究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问题的会议,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支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职工提出申诉、申请仲裁、提出诉讼,并提供法律帮助
。
    (二)  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体现和保证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发动教职工参加学院改革,努力完成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模范的评选、表
彰工作。
    (三)  代表教职工与学院行政进行协商、谈判,在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听取和反映教职工
的意见和要求,推进学院的民主建设。
(四)  教育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化技术素质,搞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并做好"三育人"先进评选与经验交
流工作。
(五)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教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六)  实施"送温暖工程",关心教职工生活,努力为教职工服务,协助和监督学院行政办好教职
工的集体福利事业。
    (七)  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休养等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八) 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九)  加强工会的自身建设,健全工会民主制度,培训学院工会干部,组织工会理论研究,指导和帮助学院各工会小组开展工作,做好工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以及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开展建设"教工之家"活动。
    第六条 院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院工会的领导机关是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
的工会委员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四年。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院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学院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选举院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 审议和审议学院工作报告。
  (五)有权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七条 院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在会员或会员代表中充分蕴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院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院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报院党委和上级
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为四年。院工会下设办公室。
  第八条 院工会是社会团体法人,院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院工会主席的职权是:
(一)对外代表院工会。
(二)定期召集和主持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评选先进、财务预决算、会员代表大会和参与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等。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并保证其实施。
(三)有权代表教职工参加院务会议和其它重要会议,参与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由的决策。
(四)经教代会选举参加主席团,并担任其领导工作,贯彻和实施教代会决定。
(五)领导和协调工会副主席、院工会办公室,指导和帮助学院工会小组开展工作。
(六)有权委托院工会常务副主席或专职副主席行使上述职权。
第九条 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为四年,其职权是负责
审查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代表的监督。
第十条 院工会委员会下设女教职工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院各系部、行政处室,建立工会小组,选举组长一至二人。工会小组在学院工会领导下
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
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凡是河南经贸职业学院的教职工,承认工会章程,都可加入工会为会员。教职工入会,须由本
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工会小组讨论通过,部门工会委员会批准,报院工会备案并由院工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
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部门工会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上报院工会备案。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
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院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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