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推动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党政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学院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听取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励、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院领导人选。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办法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院在职教职工在教职工代表的选举中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应具备履行代表职责的素质和能力。
教职工代表由其所在部门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体现代表面的合理性,又要体现学院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教职工代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1、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
2、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3、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被开除之日起停止。
教职工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由原选举部门报学院教代会执委会备案。
4、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部门院教代会执委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部门进行重新选举。
二、教职工代表的增补与更换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时,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1、原选举单位向院教代会执委会提出申请。
2、经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部门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上报,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
3、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有关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职责
1、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教代会提案和意见,并对提案处理答复工作情况作出评价。
2、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题、议程安排、有关选举的候选人建议名单等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3、讨论或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大会有关决议决定,参加大会各项选举。
4、参加代表组(团)活动和教代会执委会通知的民主评议、民主推荐、民主监督等活动。
5、密切联系群众,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及时了解和反映教职工的诉求,并提出建议协助解决。
6、参与和促进院务公开工作,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报告、决议决定和学院重大决策等对群众进行传达宣传解释引导工作。
第六条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邀请院内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离退休人员、民主党派等方面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可按所在部门参加代表组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七条 教代会会议的筹备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教代会会议的筹备在院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下进行,由教代会执委会、院长办公室和院工会委员会负责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承担具体任务。筹备工作主要有:
1、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分组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2、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3、院工会委员会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在征求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的意见后,报教代会大会主席团通过。
4、有关方面将须提交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再交院工会。
5、提出大会主席团和教代会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换届时)。
6、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7、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8、由工会办公室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第八条 教代会的提案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就学院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科研工作、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一)提案的征集
1、教代会会议召开前一周,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提供给全体教职工代表。
2、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二人以上(含二人)附议(提出人和附议人均须为正式代表)。
3、接受提案的截止日期为会议召开前第二天。
(二)提案的审查、立案
1、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立案。
立案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属于学院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3)符合学院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三) 提案的办理
1、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处理表送交分管院领导。
2、分管校领导召开有关会议或作批示,将提案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
3、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定实施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4、分管校领导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5、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四) 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1、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2、向提案人送交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3、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会议上报告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教代会会议主要议程
1、院长作学院工作报告。
2、必要时,学院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3、教代会大会主席团负责人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4、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决议决定进行讨论、审议。
5、换届时,按选举办法选举教代会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领导机构与工作机构
第十条 换届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是换届大会的领导机构,在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一)主席团的职责
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组织、主持会议。
3、听取和讨论各代表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4、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5、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
(二)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1、每次换届前,由本届教代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学院领导班子审查。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2、将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3、根据需要可以设秘书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学院教代会大会主席团。